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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短篇

   
       
方格圖示 沒有戶口的孩子要上學 方格圖示 「點燃願景之燈」小故事∼阿金的笑容
方格圖示 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方格圖示 欠公家錢可分期、權利勿放棄
方格圖示 向家庭暴力說不 方格圖示 高牆內的奶粉與尿布
方格圖示 父母有權懲戒子女 方格圖示 刑法上的罰金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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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中秋節宣導
   

96年中秋節宣導--你不送禮,我不送禮,讓我們把禮收在心中

     
     
   

沒有戶口的孩子要上學
【撰寫人:臺中縣衛生局專員盧妙宜等】

    箭頭圖示案例事實
阿宏與淑珍同居多年,共同育有一子小宇。淑珍於小宇三歲時因細故而離開阿宏與小宇,行蹤不明。現在小宇已屆就學年齡,阿宏急欲為小宇報戶口以便就學,但因無小宇之出生證明而無法辦理戶籍登記。阿宏向小宇當初出生之醫院求助,並要求醫院開立小宇之出生證明,醫院卻以需生母出面才能開立出生證明為由,拒絕阿宏之請求。請問阿宏應採取什麼行動才能讓小宇就學?

箭頭圖示法律解析
在通常情形,醫院為婦女接生後,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在胎兒出生後七天內,將胎兒出生的相關資料通報給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並且開具出生證明書,證明孩子的存在以及該孩子與生母的關係。開立出生證明書後,依戶籍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應於胎兒出生三十天內,帶該出生證明至戶政事務所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但因為小宇是非婚生子女,所以依戶籍法第三十二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阿宏必須先持出生證明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讓小宇歸入自己的戶口,再憑該戶口,在戶口所在學區為小宇辦理入學手續。

然而在淑珍去向不明,阿宏又沒有小宇的出生證明的情況下,為了替小宇報戶口,阿宏必須先為小宇取得出生證明,才能辦理出生登記。根據實務上的作法,阿宏可以至小宇出生醫院所在地或淑珍的戶籍所在地,請當地戶政事務所催告淑珍持出生證明至戶政事務所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假如淑珍遲遲不出面,戶政事務所即可以逕行根據接生小宇的醫院向該戶政事務所提供出生通報的資料,為小宇辦理出生登記。阿宏再依此辦理認領登記,即可為小宇辦理入學。

萬一阿宏不知道為淑珍接生小宇的醫院在哪裡,也不知道淑珍的戶籍地,由於戶政事務所沒有辦法查證小宇的出生資料,在現行實務下,小宇只能先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經過確認小宇確實為阿宏的孩子後,再依戶籍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阿宏帶法院的確認判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為小宇報戶口,然後小宇才可以辦理學籍入學。
   
   

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撰寫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文亮】

    箭頭圖示案例事實: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箭頭圖示法律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向家庭暴力說不
【撰寫人:臺中縣衛生局專員盧妙宜等】

    箭頭圖示案例事實
淑芬與志華結婚多年,生有一子小明,感情一直很穩定,可是最近志華因投資失敗,脾氣變得十分暴躁,動不動就毆打淑芬,有時也會毆打小明,淑芬屢次提出離婚的要求,志華都不肯,請問淑芬該怎麼辦?

箭頭圖示法律解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所謂的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虐待、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等,任何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皆屬之,而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皆屬於家庭成員之範圍,因此志華毆打淑芬及小明之行為已符合家庭暴力的要件,淑芬可向各地方所設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絡,以取得醫療、心理、法律、緊急庇護等方面的協助。同時,淑芬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然而因為等待核發通常保護令的時間較長,若法院經審查認為有急迫危險時,亦可於四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即可依具體狀況定保護令之內容,例如禁止志華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命志華遷出住居所或是遠離淑芬及小明的住居所、小明的親權暫時由淑芬行使、定志華與小明的會面交往方式、命志華付淑芬所需的租屋費用或小明的扶養費用等等,如志華違反保護令之內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的規定,可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取得志華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後,淑芬即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以「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而且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72-1條附帶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根據小明的最佳利益,酌定淑芬與志華對於小明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這包括了監護權、會面交往方式及扶養費用負擔等等,而法院於定此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方法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因志華有家庭暴力的記錄,所以原則上推定志華不適合照顧小明,除非志華能夠提出有力的反證,否則會將小明交由淑芬照顧,讓小明與淑芬共同生活。

除此之外,法院於定志華與小明交往會面方式時,為確保小明的安全,也會就交往會面的方式訂定某些限制,例如必須在特定場所會面、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禁止過夜或是其他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條件與措施,以確保小明不會再度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脅。
   
   

父母有權懲戒子女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箭頭圖示內容:
這天,曾永盛放學回家,看到自己的書桌上放著一則影印的剪報,知道是母親從外面帶回來要給他看的,放下書包就趕快閱讀起來,原來這則新聞是報導一位家住桃園的林姓高中一年級的女生,去年十月間,她的父親為了女兒的通學與補習方便聯絡,替她辦了一支手機,本來每個月的話費只有二、三百元,今年的二月與三月,電話費卻暴增為四、五千元,學校的成績也逐漸退步。做父親多方探聽,結果在同學口中知道女兒新近結識了一位男友,才想到女兒經常關起門來躲在房內,原來是用手機與男友「哈拉」個沒完沒了,短話長說結果,話費當然會居高不下,而且課餘時間都花在「哈拉」上,已經嚴重影響到學業的學習。身為父親的人在這種情形下,不得不在今年的三月下旬把那支行動電話停用,這事惹腦了林姓女生,認為父親管得太嚴格,便與父親頂嘴,還嗆聲要脫離父女關係。做父親的也被女兒的大動作惹火了,馬上作出斷然措施,禁止女兒課餘和例假日外出,要她在家中面壁思過,以免繼續結交男友。這一連串的措施當然難讓林姓女生甘服。不過,這一回她放棄在口頭上向父親抗爭,而是對父親採取了法律行動,以行動自由受到限制為理由,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要求法院裁定她的父親不得限制女兒的行動自由,而且要准許她繼續使用行動電話。法院受理這件少見的管教引起的家庭暴力案件,承辦法官為了澄清案情,就傳喚兩造到案調查,林姓女生到場後向法官表示:她難以接受父親的管教方法,而且父親禁止她課餘外出和禁止使用行動電話的事已經傳遍全校,使她很沒面子。做父親的說,當初替她辦行動電話說好每個月電話費限在五百元以內,否則停用。不意二月份話費高達四千八百多元;三月份竟暴增為五千四百多元。養家活口的自己每個月的話費只要三四百元,依賴父親扶養的女兒的話費份卻多他十幾倍,因此他把女兒的行動電話停用。至於不讓女兒外出,是要讓她面壁思過,好靜下心來把書唸好,並沒有其他惡意。事情的結果是法官支持作父親的管教方式,駁回了林姓女學生的聲請案。在駁回裁定的理由中指出:林姓女學生的話費確實偏高,父親將其停用是人之常情。禁止女兒外出目的在於管教,並非將她關禁,也不生妨害行動自由的問題。因此認為聲請無理由而將聲請駁回。
曾永盛平日在家一直都是聽從母親的話,從來沒有對母親嗆聲過,自己又沒有手機,也不會發生話費過多的問題。母親給他看這則新聞的意思應該只是要讓他知道大人是可以管管小孩的。因此他很想瞭解,父母管教小孩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果管教過當,小孩可不可以聲請法院發給保護令來保護自己?

箭頭圖示在父母心目中,小孩對於父母的話,應該是言聽計從,說一不二才是一個好小孩。可是小孩慢慢地成長以後,逐漸有了他自己的想法與做法,對於父母的話,不再是一個口令一個動作,也就是說小孩已經進入了所謂的「反抗時期」,這個時期為人父母者對於小孩的偏差行為是不能放任不管,要針對不當行為施以適當管教,小孩不受管教必要時父母是可施以適度懲戒。父母的懲戒權法律上依據,見諸於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什麼情形是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法條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一般來說,應該要按家庭的環境,小孩的性別、年齡、性格、健康情形與過錯的輕重來決定,採用告誡、體罰、禁閉或者減食的方法,都是在可以允許的範圍。但也不可以懲戒過當,超過必要範圍的懲戒。像傷害到小孩的身體,危害到小孩的生命等等殘酷的手法,便是親權的濫用,親權濫用的結果,在民事上會構成親權的停止行使和損害賠償的原因;在刑事上要負起傷害、妨害自由的刑責。法院駁回林姓女生的保護令的聲請,雖然沒有明說她父親所施懲戒方法並無過當,實際上就是肯定她父親的懲戒方法是在必要範圍之內,所以沒有保護的必要。至於法院在那些情形下,可以核發保護令?就保護令的核發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來看,就可以知道要先有家庭暴力的事實發生,再由法院針對事實的審理結果,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十三條第二項各款的規定來決定核發各種不同的保護令與其他必要命令,用來保護家庭暴力下的被害人。至於誰有權可以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除了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以外,檢察官、警察機關和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都可以向法院聲請。
   
   

警察大人,請給我一次機會!
【法務部法規會檢察官陳盈錦】

    箭頭圖示案例事實:
阿水伯住在鄉下,住家附近車子不多又沒紅綠燈,過馬路時只要沒有車,就可穿越。上個禮拜為了要參加兒子的大學畢業典禮,專程來到台北,到了兒子學校校門口對面馬路旁,阿水伯看馬路上沒車,沒有依規定走行人陸橋,也沒走行人穿越道,直接跨越車道走過來。沒想到一穿越馬路就被路旁的警察先生攔下來,警察先生告訴阿水伯,他沒有依照規定走行人陸橋或行人穿越道,擅自穿越車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四款規定,要開一張新台幣360元的罰單給阿水伯。阿水伯覺得很冤枉,走了一輩子的路了,他還是第一次聽說過馬路還要走行人穿越道或行人陸橋,在阿水伯家附近還沒看過行人陸橋或行人穿越道呢!阿水伯拜託警察先生,他根本不知道過馬路還這麼多規定,他下次會注意了,請給我一次機會,不要罰我好嗎?

箭頭圖示法律解析: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生活規範也有許多法律的規定,告訴我們哪些事情該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政府也透過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通過制定許多規範社會秩序、行為的法律。如果行為違反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可能就要受到這些法律規定的處罰,大部分違反這些行政法上義務的法律,他的效果就是要受到行政罰,而行政罰最主要的處罰種類就是罰鍰。

但一般民眾常常因行為違反這些行政法上規定,被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時,不是大呼冤枉表示根本不知道行為違法,或是覺得自己行為也沒什麼危害,情節輕微,為什麼主管機關這麼嚴苛還要罰他,因而忿忿不平。民眾與行政主管機關間該如何相互溝通處理,民眾可以減少抱怨而政府機關又能依法行政降低民怨呢?

今(2005)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月5日總統公布將於明(2006)年2月5日正式施行的「行政罰法」中,有幾個關係民眾的重要規定,可以解決我們的難題:
1.不知法規之責任及減免:
新通過的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人民「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這也就是告訴我們,經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制訂通過的法律,每一個國民都有遵守的義務,不管你知不知道法律的規定,如有違反,就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加以處罰,並不因為你不知道法律規定,就可以主張不罰。否則社會大多數民眾的生活秩序,就會發生混亂,也沒有人願意再遵守法律之規定。不過,行政罰法中也規定,民眾如果真的不知法律,雖然不能免除處罰,但如果行為人不知法律的情形眞的情有可原或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按照原有的處罰實在過重時,裁處處罰之機關可視狀況,減輕或免除對行為人之處罰。
2.職權不處罰:
行政罰之目的,主要係藉處罰之手段來促使行政目的之達成,以維護社會生活秩序。也就是說處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對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如以糾正或勸導方式足以替代對行為人處以罰鍰可能較具有效果,且能達成行政目的時,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兼顧對人民權益之保障,對於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實在應該授權行政機關按個案之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科處罰鍰,並得改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故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如果情節輕微,而法定最高罰鍰金額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因其對社會秩序的危害尚屬輕微,故賦予主管機關得以有彈性處理不予處罰之權限,不僅可以讓初犯或情節輕微之行為人得有改過的機會,並可降低民怨,反而有助於行政目的的達成。

箭頭圖示 從而前述阿水伯之案例,阿水伯雖然不能主張他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規定而不予處罰,但因阿水伯違規穿越馬路的行為,並未造成交通危害,加上從鄉下來到都市不熟悉路況及相關規定,情節輕微,且阿水伯也頗有悔意,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法定最高額罰鍰亦未超過新台幣三千元,如於明(2006)年2月5日行政罰法正式施行後,阿水伯或其他類似阿水伯這樣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輕微違法行為人,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裁量,依職權給予阿水伯或其他類似之民眾一次機會,而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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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攬賄選,重刑伺候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箭頭圖示內容:
馮偉成由於父母都有工作關係,從小就在純樸的農村中由外婆、外公帶大,直到唸小學一年級,才來到繁華的都市生活。雖然七、八年過去,腦海裡還經常想念著那山明水秀的好地方,尤其是外婆屋旁那棵大榕樹,樹下是年長一輩相聚和小孩子玩耍的好地方。有機會回到外婆家小住,便會到樹下走走,重溫童年的舊夢!
這天他又跟著父母回到外婆家,吃過晚飯很自然地就隨著外公踱步到榕樹下,參加年老一輩談古說今的陣容。平時不大愛說話的外公,跟那些經常相聚的老一輩的人在一起,話就顯得特別多,當天的話題,也是由他來挑起,那就是選舉腳步近了,一有選舉就忙得團團轉,到處找人串門子,說一些悄悄話的陳國卿,為什麼到現在還不見人影,怕不是年老體衰,有什麼疾病纏身?使他退出最熱門的政治活動!

旁邊的曾老爹接上腔便說:「你說的那位選舉到了專門替人抬轎的陳老嗎?他身體好得很呢!只是現在要多練腳勁,沒時間找人串門子啊!」

馮偉成的外公便接著說:「串門子又不是爬山,練腳勁幹嘛?」
曾老爹又說:「您真的不知道或是假的不知道?我說的練腳勁是說他現在正在『走路』,練好腳勁是說他『走路』能夠走得快一點,走得遠一點,免得被人家找到,現在黑白兩道都在找他啊!」
小孫子從小就跟馮偉成玩在一處的林爺爺等不及曾老爹把話說完,急著就問道:「這陳國卿是何方神聖,憑什麼黑白兩道都在找他!」

曾老爹說:「稱他神聖是太抬舉了他,人家在找他還不是拿人錢財沒有替人辦事惹出事來。真正原因只是聽說他在二年前的那場選舉,拍拍胸膛附近五個村可以替人拉到三成選票,結果那位被他說動的候選人錢是撒下去了,開出來的卻不到一成,這位候選人的一位有黑道背景的朋友就沒有輕易放過他,要他有個交待。另外他還被人到檢察官那裡告了一狀,說他包攬買票,檢察官傳他調查案情,他就是不敢到庭,目前已經被通緝了,警察到處找他,那裡還敢出面替別人拉票啊!」
馮偉成聽了他們的交談,有些地方有聽沒懂,什麼黑道、白道。替別人拉拉選票有這麼嚴重嗎?

 箭頭圖示選舉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參與選舉的候選人必須要有君子的風範,憑著自己的踏實的政見,來跟其他同台競選的對手、各憑本事,公平公開的競爭,贏得光榮的勝利。不過我國近年來舉辦的各種公職人員的選舉,多多少少都會出現一些輸不起的候選人,除了祭出譁眾取寵,顛倒是非的的難以兌現的政見以外,便是不惜以金錢違法賄選,在這種投機取巧的選舉歪風吹襲下,便有些不法之徒專門游走候選人和選民之間,從事賄選活動,甚至包攬某一地區的賄選任務,原來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並無此種包攬賄選行為的處罰規定,後來認為此種行為確有重罰必要,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時候,增列第九十一條之一的條文,明定有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對候選人行賄、第二項候選人要求賄賂、第九十條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亦即是買票行為,第九十一條對選區內的團體或機構行賄等行為,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還可以處罰末遂犯。後來公布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也訂立相同的條文,如果想在各種選舉中牟取不法利益,就要面對這些刑罰的處罰。什麼生意都可以做,只有這些生意是千萬碰不得!
     
   
   

「點燃願景之燈」小故事∼阿金的笑容
福建更生保護會

   
箭頭圖示緣起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九成左右的更生人經過矯正機關教化矯治後都會想向善重新做人,他們出獄後最渴望是有安定生活與職業,而擁有符合就業市場需求的一技之長以及家庭、社會的支持,就是更生人追求更生過程中最大的助力。
有鑒於此,福建更生保護會特籌劃「點燃願景之燈」方案,期能聯結監所、觀護力量,結合社會廣大資源,開辦符合就業市場需求之技職訓練,幫助有需要之受刑人,在服刑期間亦能有機會學習一技之長,給他們一個願景,再佐以教化、輔導,激發他們向善、向上的意志與決心,出獄後,循更生保護系統輔導他們就業、創業,使能早日自力更生,避免再犯罪。

本方案結合金門地檢署、金門縣政府、金門酒廠、金門縣觀護志工協進會、三陽工業、新敬業機車行、長昇鐵工廠、鄭麗芬老師等社會各界資源,針對在監收容人未來重返社會,就業安家之所需,開辦「麵線製作班」、「機車修護班」、「鐵工班」以及「水晶串珠班」四項課程,已於本(95)年5月25日舉辦開訓典禮,正式啟動。以下為一位收容人參加本方案的親身經歷,希望藉由他的故事,引發社會更多的關懷與支持。

箭頭圖示入監認輔,發現問題個案
阿金(化名)年過五十,民國93年間因運毒案被判無期徒刑。由於仍無法坦然面對定讞的事實,又懸念著家中妻小,因此情緒非常不穩定,抑鬱寡歡,經常淚流滿面,獄友戲稱他做「愛哭金」,而阿金的內心需要旁人更多的支持。福建更生保護會接到保護通知後即安排具有地緣關係的更生輔導員入監認輔,在輔導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仍然未能使其調適心情,情緒依舊不穩定,於是決定改由具有輔導教學背景的許姓志工,給予專業的輔導。
由於個案恰巧為許姓專業志工過去的學生,在情感上更拉進了一步,心理防衛逐漸打開,並在專業的輔導技巧引導下,經過多次的深度認輔後,發現了個案心中的問題與癥結。
「被關的三年來,吃喝拉撒睡就在這一間牢房。」在一次深度會談中,個案語帶感嘆的說著。長時間的拘禁,在被限制的空間中時間彷彿靜止,無止盡的後悔與對家人的牽掛一直日夜不停糾纏侵蝕著他,他想走出牢房,停止無意義的想法,做些事情打發時間。

箭頭圖示參加「點燃願景之燈」方案學習麵線製作,心情豁然開朗

本會在了解阿金的問題與需求後,積極與金門監獄教誨師討論,經過審慎評估與參考案主強烈的參訓意願後,安排參加「點燃願景之燈」方案的麵線製作班。當他可以踏出牢房,每天跟著麵線師傅按步就班做手工麵線,工作雖然辛苦,但是有了學習一技之長的目標與懷抱出獄後正當謀生抬頭挺胸養育妻小的願景,看著沐浴在陽光下閃爍希望的金門麵線,壓力紓解了,心情豁然開朗。


箭頭圖示加強更生人家庭支持系統,再為其解開另一個結
在一次輔導中,阿金說出了他對家庭的擔憂。案妻是大陸籍配偶,育有一子一女,分別唸小五、小二。案妻已領有我國身分證,雖可合法工作,目前在一家特產店工作,但薪資待遇不高,每月收入僅約1萬5千元左右,獨立養育2個小孩,漸感入不敷出。本會知悉後,期間曾輔導向鎮公所申請低收入戶,因資格不符無法申請,再向縣府申請特「殊境遇婦女生活扶助」,因逾三個月之申請期限也無法申請。
本會並不放棄積極為其連結各項社會資源,在了解公部門資源無法順利申請的情況下,轉而尋求民間單位的協助,後來找到了金門家扶中心,透過該中心「貧困兒童暨青少年扶幼服務」的扶助,安排認養人,每月支付定額認養費,在經濟上幫助他們,助其家庭渡過難關。


箭頭圖示有了願景,未來不再遙遠
在最近的深度認輔訪談中,阿金主動親切的招呼,展現了真誠的笑容,除了訴說小孩子告訴他的家中趣事外,也為我們解說麵線製作的種種過程與出獄後他開辦麵線工廠的計畫,我們驚訝的發現,在短短的時間裡,他已經學會了麵線製作的大致流程,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一定可以獨當一面。
阿金現在有了笑容,家累也減輕了,心中有了願景,擁有一技之長,雖然被判無期徒刑,但是總有假釋的機會,圍牆雖高卻從不曾擋住陽光,阿金說出獄後他要開一家麵線工廠,脫離以往在社會陰暗邊緣討生活的處境,重新開始新生活。

     
   
   

欠公家錢可分期、權利勿放棄
桃園行政執行處統計主任施乃萍

   
您知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處自90年1月1日成立以來,共收了多少案件?根據統計,截至94年12月底止,共受理2,382萬餘件,係由265萬義務人所欠。

到底被移送執行之案件大部分是哪些類案件?根據統計,以積欠健保費1,306萬餘件(54.83%)超過一半為最多,其次為欠繳綜合所得稅156萬餘件(6.55%)、欠繳牌照稅152萬餘件(6.38%)、欠繳房屋稅141萬餘件(5.92%)、欠繳勞保案件135萬餘件(5.67%)以及欠繳地價稅105萬餘件(4.41%)。

購物可刷卡分期繳納,欠公家錢可不可以分期呢?答案是可以的。如果你經濟發生困難,無力一次繳納所有欠款,可至案件所屬之全國各地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手續。依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金額未滿20萬元之案件,得分2∼6期繳納;20萬至未滿100萬元之案件,得分2∼8期繳納;100萬至未滿300萬元之案件,得分2∼16期繳納;300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2∼36期繳納。每一期為一個月,若您符合申請條件,趕快去辦吧!不然,可是會常常接到執行處發出的傳繳通知或執行命令哦!而您的銀行存款或薪水也可能會突然被扣押,甚至您個人還可能會被限制出境哦!

現今社會因經濟不景氣,許多家庭繳不出學童之學費或營養午餐費,連帶地,對於各種國家徵收之稅款或費用,自然也無力繳納,導致各地執行案件激增。雖說行政執行機關依法行政,維持社會公平正義,但在執法之餘,希能兼顧情理法,在不違背法令規範下,協助民眾解決欠款。另外,為讓民眾感受政府體貼關懷之意,故特別注重執行人員為民服務態度,以期創造更和諧、公平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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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牆內的奶粉與尿布
前臺灣臺中女子監獄統計主任蕭怡軒

    為什麼在監獄媟|看得到3歲以下的小孩呢?由於媽媽入監服刑,如其家境清寒、單親、未婚生子等因素,家中無人可以照顧小孩,所以只好跟著媽媽入監。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0條:「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因此在女性監獄中,就可以看到餵奶、換尿布、追著小孩跑的奇異現象了。

據統計,截至95年3月底臺灣地區女子監獄中有15個收容人攜帶子女入監服刑;其所犯罪名,毒品犯13人,竊盜罪、搶奪罪各1人;入監年齡為24歲到36歲間。其子女年齡從未滿月到2歲多都有,15個小孩集中一處,就像一個小型的托育中心。

監獄多採人性化管理,最起碼的生活所需一定不會少。白天媽媽們需要工作,小朋友們就一起到保育室,由媽媽輪流照顧還有外界的義工媽媽帶小朋友看書作活動。木製和室地板、各種童書、CD、卡通、玩具、專屬的冷氣空調,設備可一點也不輸給外面的幼稚園呢。若是家境特別困苦無力負擔奶粉尿布,監獄也會提供的。

甚至很多女性管理員還自費購買點心、衣服給小孩。曾經有一個小男生跟著媽媽出獄時白白胖胖的大家都捨不得,沒想到過幾個月又看到他回來關(母親再度犯案),這次卻瘦的沒什麼肉、還染上皮膚病,原來媽媽顧著吸毒,小孩子有沒有吃飯洗澡也不管。大家不得不嘆息他命不好,跟著這種媽媽不如回來關,以後想不變壞也難。

唯一的缺點就是怕男人。小朋友們整天只接觸到女性受刑人和女性管理員,看到男性的機會少之又少,突然有個男人出現小孩都會嚇哭呢!不過終究監獄不是小朋友該長住的地方,考慮監獄這種環境對小朋友產生不良影響,3歳後若家人仍無法領回時就會交給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安置,安排到寄養家庭或是育幼院居住。

一樣生下來,命運卻有如此的大不同;有的孩子父母捧在掌心細細呵護,有的孩子淪落到出生就跟著媽媽入監,真希望所有孩子都能得到應有的關愛照顧,這那麼社會問題也就跟著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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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罰金新制度    葉雪鵬

    去(九十四)年的一月七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刑法的重大修正案,這次修法的重點,全放在刑法的總則方面,總則編全部的九十九條條文中,共修正了六十一條,刪除四條,增訂二條。更動的幅度超過三分之二。另外在刑法分則方面,為了配合總則的修正,也修正了十五條,刪除七條。因為有施行日期的關係,刑法施行法也跟著增訂一條。這些刑法的修正法條,業經 總統於去年的二月二日公布,於今年的七月一日起施行。一眨眼一年多的公告期間過去了,刑法的修正條文,就在七月一日這天悄悄登場了!自這一天開始,凡是觸犯了刑章的人,有關刑法方面,都要適用新法來辦理。部分修正後新法則的適用,本欄也曾經陸續作過介紹,現在再談談有關罰金方面的修正問題。

罰金是刑法中五種主刑中的一種,刑法的主刑種類,規定在刑法第三十三條內,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總共五種。主刑的輕重,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是依第三十三條的排列次序來決定,罰金的排列位置在末尾,所以罰金是刑法五種主刑中最輕的一種。修正前的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是這樣規定的;「罰金:一元以上。」這是刑法在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時候原始條文,罰金的處罰最低額度定在銀元一元起跳,依當年的銀元幣值,一般人用十天的勞力,還難以換取一元的銀元。繳納一元銀元的罰金,在當時也是讓人心痛的!可以發生一點刑罰儆戒的作用。不過,時過境遷,罰金的本位銀元早已不是通用貨幣,最低額銀元一元的罰金,以目前經濟水準來看,也顯然偏低,起不了懲罰的作用。這次修法,將這一款的罰金部分,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這修正法條也是從七月一日起施行,依法言法,從本年的七月一日這一天開始,刑法就沒有以銀元為單位的罰金刑了。如果要對被告科處罰金刑,必須要處以用新臺幣作為單位的罰金。由於刑法分則中列有罰金都是以銀元作為單位,這次修法並沒一併隨同修正,而且刑法上有些犯罪,所規定的罰金法定最高本刑便是銀元三百元以下的罰金。以一銀元折合新臺幣三元來計算,最高額只有新臺幣九百元。不能符合修正後的「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的新規定。在實務有諸多窒礙難行的困境。主管當局為了解決這些困境,趕在新法施行以前積極修法來補救,避免出現要處罰金卻無從處罰的空窗期。在各方努力與配合之下,一項嶄新而巧妙的包裹修法,終於及時趕在新修正的刑法施行前完成,在刑法施行法中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並由 總統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號令公布,法條全文共有二項,第一項的法條內容是這樣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則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這淺顯白明的新增法條,不是經常接觸法律的人,一看也都會瞭解法條的文義,不用多作說明。只是這條新增法條,為什麼就能把前次修法所留下的漏洞,一下子加以抹平?這還得參考刑法的立法沿革來作說明,才能對修法前後的罰金制度有通盤瞭解。

我們翻翻手頭的六法全書,在刑法分則編中看到的那些罪名中規定有罰金的法條,都只是處罰金多少元的文字,罰金上面並沒有冠以貨幣的名稱,因為刑法是在民國二十四年制定,當時的通用的貨幣便是銀元,自然沒有加列貨幣名稱的必要。後來通用貨幣改為新臺幣,刑法上的罰金如果隨同貨幣名稱變動,必須逐條修法,事實上有其困難。其間就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來解決銀元與新臺幣之間的問題,在這條例中明白規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這是銀元換算新臺幣的法律依據。近年國民所得隨同經濟發展而大幅提昇,刑法上原訂的罰金數額,已與時代脫節,難以發生刑罰的作用,又另制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依據國民生活水準,適度提高罰金的數額。這條例的第一條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將刑法上的罰金提高為十倍。原為五百元的罰金,提高後可以處以五千元,折合新臺幣為一萬五千元。新增法條將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三十倍,成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金數額還是一樣,只是將貨幣改為新臺幣而已。另外部分犯罪的罰金只提高三倍,是因這些法條是在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增訂或經過修正,立法當時已注意到罰金與幣值關連的問題,所以只提高三倍,把罰金的數額直接改成新臺幣。至於這些罰金數額是否得當,還待另一波的修法行動。

     
   
   

刑法修正後的適用問題     葉雪鵬

    今年七月一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因為修正的重點全放在刑法總則方面,是刑法總則七十多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而刑法的總則的內容含有許許多多的重要刑事政策和人民權利事項,所以這次修法影響非常深遠。喜愛法律的國中生曾永盛對本欄登出的一些有關刑法修正的內容,當然不會讓它輕易錯過。希望經由這些片斷的介紹,能對修正後的刑法有統盤認識。以他閱讀這些介紹資料後得到的印象,知道這次刑法修正的範圍很廣泛,尤其是刑法總則中一些重要的法條,幾乎都被修理過。這些修正過的法條如果關係到犯罪者的權益,對在修法以前犯罪的人可不可以適用?一直是存在心中未能想透的疑問。因此很希望在本欄能看到有關這方面刑法修正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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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想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以後,修正後的法條效力,可不可以適用在那些在刑法修正以前犯罪者的問題,可說是刑法上一個偏重理論方面的大問題,而且是每當刑法有修正的時候,都可能遇到的問題。憑曾永盛能看懂幾條刑法的法條,當然難以理解。要把這個問題說清楚,這得從刑法的效力說起:

刑法與一般法律相同,制定或者修正都要經過公布施行,才能發生效力。這次.的刑法修正案,在民國九十四年的一月七日便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同年的二月二日明令公布。通常一般法律的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法規可以在法條內規定施行日期,或者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如果法規沒有作出這些規定,只在法規中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依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這次刑法修正的施行日期,是在刑法施行法中,增訂第十條之一的條文,明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既出於法律的規定,就不生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的問題。因此,自七月一日這一天起,修正後的刑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的任何人,一律發生效力。這是刑法學中所稱的刑法關於時的效力。刑法的效力雖然存有時間點的問題,但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是不會去理會什麼時間點的問題,所以在這個時間點的前後,無時無刻都會有人在實施犯罪,因此,犯罪一旦被發現,會產生行為時法與行為後法的規定不同問題,解決這問題的途徑有兩種方法可循:第一種是犯罪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處罰這種行為,犯罪行為後的法律規定要處罰。這在我國的舊刑法與修正後的新刑法都規定不予處罰。如果對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加以處罰,這會違反刑法學上兩個大原則,一個是「罪刑法定主義」,另一個便是「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修正前與修正後的刑法第一條,都明白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以揭示刑法遵守前面提到的兩個大原則。所以處罰犯罪,必須以行為當時的法律有沒有處罰規定來作決定,以保護人民的自由權利。第二種是行為當時的法律與行為後的法律,都規定要對這種行為處罰,只是規定的內容並不相同,譬如行為時的法律刑度輕,行為後的法律卻將原有刑度大幅提高等情形便是。解決這個問題,刑法學說上有四種主義:一.從舊主義,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二.從舊主義兼從輕主義,原則採從舊主義,後法較輕則適用輕法:三.從新主義,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四.從新兼從輕主義,原則上適用裁判時的法律,行為時法較輕,則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修正前的刑法第二條第二項,原係規定適用裁判時法兼採對行為人有利的立場,也就是第四種的學說。因與第一條的規定有扞格,這次修法,是將這一項法條中文字稍作修正,修正後的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就是採用上述學說中的從舊從輕原則的第二種主義。

刑法對於犯罪的人施以刑罰,目的是在防衛社會,改善犯人的反社會惡性,進而消滅犯罪。不過,犯罪的原因不一,有的犯罪是由於犯人不良習性或者身罹某些特殊疾病的原因所導致,對於這些特殊的犯人,不是嚴刑峻法可以收到效果的。因此,刑法除了刑罰以外,還制定保安處分制度,針對具有特定危險性的人,施以適當的保安處分,達到根本消弭犯罪的目的。由於有的保安處分,必須拘束犯人的身體自由作為內容,才能達到目的,在性質上,帶有濃厚的自由刑色彩。這次修法,特在刑法第一的後段,增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的規定,使其也適用罪刑法定主義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以保護人身自由。

     
   
   

罰金怎麼會那麼多? 葉雪鵬

   
就在幾天前,一件被媒體吵翻天的家喻戶曉刑事案件,經過檢察官多日偵查下,終於將已經偵查清楚的部分,先行提起公訴。未來並不排除有另一波的案情在發展。整個案件的點點滴滴,在媒體的密集與反覆猛轟的報導下,早已深植人心,在這裡就不必再提那些是誰與誰之間的是是非非。反正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不會受到眾說紛紜的影響去看整個事件。喜愛法律的曾永盛始終是抱著這種心情去關注這案件的發展。現在部分案情雖然因為起訴而公諸於世,以他平日用心累積起來的法律常識,知道檢察官的起訴權不等於法院的審判權。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檢察官將被告提起公訴,只是向審判法院提供一項審判的範圍而已,所以他對報上刊登密密麻麻的大篇幅起訴書全文就懶得去閱讀,不過,他還是對被起訴的第一主角具體求刑八年和併科罰金新臺幣三千萬元的龐大數字,覺得有點驚訝,直接的反應是怎麼要科處的罰金會有這樣多!因為在他的認知裡,罰金是對一些輕微犯罪所科處的刑罰,怎麼數目會高到幾千萬元呢?犯罪的人除了判處的徒刑應該去坐牢以外,這些高額罰金能夠繳清,當然沒有問題;如果無力繳納,又該如何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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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想到的問題可以分開兩點來說明:他的第一個問題是罰金怎麼會那麼多?刑法上的罰金是財產刑,可以替代短期自由刑進入監獄服刑的缺陷。通常都像曾永盛想到的一樣,是對於一些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作為主刑來處罰。所以,刑法上的罰金法定本刑的數額並不高,以最常見的竊盜罪來說,罰金刑部分的法定本刑只有銀元五百元,依新修正的刑法施行法的規定,提高為三十倍,最高只能判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不過,最近幾年來刑法上新增或者經過修正列有罰金處罰的法條,都已經注意到近年來幣值的變動,以及科處數額過低,不痛不癢的財產刑是難以收到刑罰效果的種種因素,已將罰金刑的法定本刑大幅提高。像新修正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罰金部分法定本刑即為銀元十萬元,依新法再提高為三倍後即高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所以未來被法院判處高額罰金,並不會令人大驚小怪。

刑法上的罰金刑,就科處的方式來說共有三種:以罰金作為單一主刑,稱作專科罰金;像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賭博罪,唯一主刑便是罰金,稱作專科罰金;選科罰金是指這種犯罪列有多種主刑,罰金只是其中的選項之一,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竊盜罪列有徒刑、拘役與罰金便是適例。究竟要處以何種主刑,由裁判的法官選擇科處。最後一種是併科罰金,併科罰金指的是某些犯罪行為,與金錢或財產有關。為了懲處貪婪之徒,處罰這種犯罪的主刑,除了自由刑之外,還列有罰金。法院認定這些案件的被告有罪,除了判處適度的自由刑,還可以一併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金,也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接受兩種主刑的處罰。可以併科罰金的案件,在刑法中並非少見,上面提到的準詐欺罪,便可併科罰金新臺幣三十萬元。這位被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八年,併科巨額罰金的超人氣被告起訴的犯罪,不是屬於刑法分則中的罪名,而是違反刑事特別法中的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規定的防止「內線交易」條款,要依定有罰則的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來處斷。第一百七十一條有關刑罰部分為二項,第一項是通常的刑罰,法定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罰金。第二項是有關犯罪所得加重處罰的規定,犯第一項的罪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的罰金。內線交易的犯罪情節,驟看起來沒有什麼大不了,只是一些在上市上櫃的公司掌握經營實權的人,或者與這些公司中有權有勢的經營層可以互通氣息,沆瀣一氣的人,利用事先掌握的公司股票利多、利空消息,在消息未公開曝光以前,預先布局,從中大撈一票而已。為什麼這沒有了不起的行為刑罰會那麼重?原因在於當下的證券市場幾乎是全民參與的投資市場,如果任人從中上下其手去坑廣大的投資人,對信賴市場的投資大眾如何交代?因此有關當局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間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將處罰的刑度與併科罰金的數額大幅提高。用來遏止投機取巧,健全證券市場。並增訂法條將五千萬元以上的罰金易服勞役的期間延長為二年,一億元以上延長為三年,以平衡易服勞役的不公。由這些法條來看,檢察官具體求科罰金的數額並不過高。未來法院如果對這案件為有罪判決也併科罰金。若數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無力繳納,那只好依修正後的刑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易服勞役,易服勞役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易科罰金,新法比舊法條件寬多了! 葉雪鵬

   
曾永盛的母親有一位同事周阿姨,星期天下午來曾家找曾永盛的母親閒話家常,兩人本來在客廳輕聲細語聊得很起勁,不知道什麼原因觸動這位周阿姨的心事,一時情緒失控就啜泣起來。看到客人就快閃,躲進小房間內看書的曾永盛,聽到外面的哭泣聲,不敢放膽開門一探究竟,心想女人本來就愛哭,遇到小事眼淚就會奪眶而出。周阿姨與母親在一處,就算有大事也會化成小事,小事便會變成無事。這時候開門出去,反而會讓局面更尷尬。便假裝沒有聽到,繼續看他的書,直到周阿姨離開他家,才迫不及待走出房間,問他母親剛才周阿姨哭的原因?母親告訴他:周阿姨的先生可說是什麼都好,就是對酒特別感到興趣。只要有機會就要喝上兩杯。兩杯黃湯下肚,就把「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句金玉名言拋到腦後,硬是撐著要把開過去的汽車開回家。去年曾經有過這個危險的動作,中途被警方攔截查到,起訴以後,幸虧遇到好心的法官同情他是初犯,只判他新臺幣九千元的罰金。繳過罰金只有短短的幾個月,又是酒後駕車被警方查到,未來怎麼有臉再去要求法官同情。周阿姨想到會哭的是萬一法官認為她的先生一再犯錯,到了不可藥救的地步,判他有期徒刑讓他坐牢去反省,這就有可能丟掉目前的工作,影響到一家的生計。
曾永盛聽母親這樣說,知道周阿姨哭的原因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這些她想到的問題,會不會到來也是未定之天,值不得現在就去煩惱。便問母親周阿姨有沒有憂鬱症?母親告訴他,她對周阿姨有沒有憂鬱症,不是很清楚,以她的舉動來看,的確是想得多一點,實在用不著為一些還未到來的事情先尋煩惱,我就是用這些話勸她,而且要她好好地勸導先生,不再去碰那會使他失去工作的酒。若還是不信邪,繼續喝他的酒又開他的車,法院的判決鐵定會一次比一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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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口中的周阿姨的先生,酒後駕駛汽車被警方查到,如果查獲當時警方對他作過酒精濃度的試測,測得的數據酒精濃度呼氣時達到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者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零點一一%以上,是可以認定這個人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程度,可以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犯罪嫌疑移送法辦。為什麼會用這兩種數據作為移送的標準呢?這是根據國外先進國家包括美國與德國的研究所得到的結論,認為飲酒的機動工具駕駛人,酒精濃度達到上面列舉的數值,肇事率是一般正常人的十倍。目前司法實務上就是參考這兩項酒精值的數據,作為移送法辦的標準。酒精值達這兩種標準之一,就認為具備不能安全駕駛機動交通工具的要件,酒精值雖然在標準值以下,如果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像走路不穩等等,也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都可以移送法辦,由法院判處刑罰。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所觸犯的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罪,這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才公布施行的新罪,這條新罪的性質屬於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要喝過酒,酒精值到達一定的程度還去駕駛機動車輛,包括汽車和機車,犯罪便告成立。由於這罪的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依修正後新法換算)以下罰金。在刑法上屬於輕微的犯罪。法官遇到這類案件,都會從輕量刑。如果犯罪情節並不嚴重,科處罰金便是首選。不過,法定金額內的罰金,就算罰金多一點,對開得起自用車的人來說,算不上什麼?很難從處罰中得到該有的教訓。因此,罰了一次又再被罰,愈罰愈重的情形,並不少見。曾永盛那位阿姨擔心她不知自愛的丈夫,會被法官判處徒刑,事實上是有可能。不過酒醉駕車的罪最重的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傳統上法官量刑很少有大滿貫出現,通常都是從低度或者中度量刑,除非伴隨其他難以諒解的因素,法定本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判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說來已經不算輕了。果真如此,還不要急著要去坐牢,因為在這限度內的刑期符合修正後的刑法第四十一條得易科罰金的規定,法院的判決主文,會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記載:「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法院所宣示的標準從何而來呢?這又得從刑法第四十一條中找依據,因為這法條中明定: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究竟要多少元來折算一天,由法官在判決主文中載明。

     
   
   

尊重生命 拒絕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罰則一覽表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

常見濫用藥物

海洛因

安非他命

FM2

Alprazolam

(蝴蝶片)

嗎啡

MDMA

(搖頭丸)

小白板

Diazepam

(安定、煩寧)

鴉片

大麻

丁基原啡因

Lorazepam

古柯鹼

LSD

(搖腳丸)

Ketamine

 (K他命)

Nimetazepam (一粒眠)

違法行為

1.製造、運輸、販賣

死刑或無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上(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施用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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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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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拒絕毒品

1.摒除不良嗜好,培養多元興趣,從事正當休閒娛樂。

2.不要出於好奇心以身試毒,堅決拒絕誘惑才是最大的勇氣。

3.尊重生命,勿以身試毒以免遺憾終生。

4.遠離是非場所,避免結交損友。

5.不輕易接受陌生人的飲料、香煙,以免不知不覺中沾染毒癮。

6.建立正當的情緒紓解方法,勿替自己找藉口吸毒。

7.認識正確用藥觀念,依照醫囑用藥,不養成依賴藥物的習慣。

     
   
   

新修正刑法重點文宣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朱坤茂撰

   
一、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
「寬」指「對輕罪寬容」,也就是對於輕微犯罪及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人,採取寬容的刑事政策,以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或其他社區處遇如義務勞務、保護管束、遵守一定之事項等方式矯正其偏差行為,替代傳統短期徒刑的處罰,以使這些人能正常回歸社會,不再仇視法律和國家,積極防止再犯。
「嚴」指「對重大犯罪或高危險的犯罪嚴格」,也就是對於危害社會的重大犯罪或高危險的犯罪人,採取嚴格的刑事政策,使其罪當其罰,罰得其罪,以有效壓制犯罪,維持法秩序。

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30年
基於概括的犯意,連續數行為,犯構成要件相同的罪名,就是刑法所講的「連續犯」,修正前的刑法規定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以符合刑罰公平的原則。

如竊盜罪之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偷10次,最高只能判處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但修正後,一罪一罰的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刑罰大大的加重。

三、累犯三犯重罪和高危險再犯的性罪犯,都不得假釋
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分而赦免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是「累犯」,刑法為了懲治這種人特殊的惡性,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累犯仍不知悔改,又犯了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在再犯的重罪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分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可見其惡性難以教化或矯正,新刑法採用美國「三振法案」的精神,規定不得假釋,以重罪重罰,俾有效遏止犯罪。

如一個人犯了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滿後,五年內再犯傷害罪,再犯的傷害罪,就是累犯。如果這個人又再犯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分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擄人勒贖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再犯的擄人勒贖罪就不得假釋。

另外,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的性罪犯,在執行徒刑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性,並沒有顯著降低者,其再犯危險性甚高,新刑法亦規定不得假釋,以確保婦女同胞的人身安全。
如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在服刑期間,接受強制治療,但經評估小組鑑定或評估結果,認為他屬於高再犯危險的性罪犯,如果讓他假釋出獄,隨時都有可能再犯性侵害案件,依新修正的刑法規定,就不得假釋。

四、自首不一定會減刑了
一個人犯了罪,在偵查犯罪的警察或調查機關或檢察官發覺前,自行向警察或調查機關或檢察官報告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便是刑法上所謂的「自首」,修正前的刑法規定要「減輕其刑」,也就是「應減」或「非減不可」,法院沒有裁量的餘地。

對自首者減輕其刑的目的,是讓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而有自新的機會,但狡黠陰險殘暴之徒,知自首有減輕其刑的規定,於故意犯罪後,再自首以邀減刑的寬典,形同鼓勵暴戾,實非立法的本意,故新修正刑法,將「應減」改為「得減」,縱使犯罪後自首,也不一定會減輕其刑了。

如夫妻感情不睦,先生知道自首犯罪可以減輕其刑,縱使犯了殺人罪,最重會被判處死刑,但因為自首減輕其刑的結果,至少會減為無期徒刑,換句話說,就不會被判死刑了,因而預謀以凶殘的手法殺害太太,再向派出所自首犯殺人罪,依新修正的刑法改為「得減」,法院審理結果,如果認定先生的惡性重大,罪無可逭,仍然可以判處先生死刑。

五、提高無期徒刑假釋的門檻
修正前的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執行超過15年,累犯超過20年以後,有悛悔的實據,便可以假釋出獄,但被判處無期徒刑者以兇暴之徒居多,累犯傾向比較強烈,也不容易矯正,新修正的刑法將無期徒刑假釋的門檻一律提高至25年,使無期徒刑不因假釋而變質為長期的有期徒刑,對於為非作歹者,應有嚇阻之用。

如初次犯擄人勒贖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依修正前的刑法規定只要服刑滿15年便可以假釋出獄,似乎等於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刑法修正後,假釋門檻提高,就必須服滿25年才能假釋,幾乎接近終身監禁的程度。

六、易科罰金最高提高三倍以上
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的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法定要件時,依修正前的刑法規定得以新台幣三至九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新修正的刑法規定易科罰金的折算金額改為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換句話說,易科罰金最高提高到原來的三倍以上。

如酒醉駕車,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於94年10月1日執行,6個月共計182天,依修正前的刑法規定,易科罰金的金額頂多是新台幣十六萬三千八百元,但依新修正的刑法,最少就要十八萬二千元,最多更高達五十四萬六千元,使酒醉駕車的人要付出更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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