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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說明:醫政課
     
    醫政管理業務重點
   
一、醫事機構開業及異動申請及輔導管理
二、違規醫事案件取締
三 、救護車設置申請及管理
四 、一般救護及重大災害緊急救護處理
五、精神衛生管理業務
六、醫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管理
七、緊急醫療救護工作計畫及執行
八、身心障礙鑑定業務
九、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業務
十、醫療爭議案件調處
十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

十二、山地醫療
     
    1.  受理轄內醫療機構開業(歇業)執照申請與核發,現有登記列管之醫療機構計254家。
   

一、醫事機構開業及異動申請及輔導管理

公私別 醫院 診所 中醫診所 牙醫診所

公立

2

19

   

私立

4

149

36

57

合計

6

168

36

57

     
    2.  每年訂定醫療機構業務督導考核計畫實地辦理各醫療院所督導考核以期轄內所有醫療機構符合設置標準及消防安全設施。
   
3.  確定核對衛生署醫療機構管理系統隨時掌握業態資料。
     
    二、違規醫事案件取締
    1.  成立本縣醫療藥物食品違規廣告稽查取締小組,主動出擊,對經查獲違規屬實均依法處辦。

2.  對接獲檢舉或主動發掘之密醫案件均會同當地衛生所,檢警單位實地取締,經查獲密醫,即製作紀錄及採必要之物證,移送法院檢察署傎辦。

3.  查獲非法設置救護車案件,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規定處辦。
     
    三、救護車設置申請及管理
    1.  凡合乎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救護車設置單位,如消防機構、衛生機構、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軍事機關及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 機構或公益團體,均可向本局醫政科提出申請設置登記。

2.  應備妥申請規定:
a. 填寫救護車設置申請書二張
b. 救護車車身標識應合乎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七條規定
c. 救護車內部裝備應合乎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規定
d. 救護車申請時至少應具有救護人員資格者兩名。(第十八條規定)

3.  本局每年針對所轄救護車實施檢查,檢查項目包括 人員配置、內部設備及救護業務(含救護紀錄表)
     
    四、一般救護及重大災害緊急救護處理
    1.  各項慶典活動、體育競賽等指派醫護人員擔任會場救護工作。

2.  轄內重大事故發生時透過本縣救護指揮中心,緊急動員區域內各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趕赴現場展開搶救工作。

     
    五、精神衛生管理業務
    1.  辦理社區精神病患全面性之普查計列管精神病患3193餘人, 並以精神照護通報整合系統由各衛生所地段護士協助追蹤管理。

2.  提供精神醫療資源諮詢服務。

3.  協助精神病患就醫轉介。

4.  協助嚴重精神病患強強別送醫鑑定治療。

5.  協助無親屬照顧之精神病患申請公費養護長期收容服務 。

6.  印製本縣精神衛生工作手冊提供醫療行政,警察,社政等相關單位於執行業務之參考規範。

7.  辦理民眾精神上教育宣導講座。

8.  執行精神衛生行政業務。

9.  辦理相關防治人員(含警政社政、衛生等)之在職訓練。
     
    六、醫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管理
    1.  輔導醫療院所設置醫用游離輻射設備時應依規定向原子能委員會申領執照。

2.  由本局或鄉鎮市衛生所派員採不定期方式前往各醫療院所及醫事檢驗所及國術館查核,防止非法使用,每年至少查核一次。

     
    七、緊急醫療救護工作計畫及執行
    1.  持續推動本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均衡運用緊急醫療救護資源。

2.  辦理急救責任醫院急診部門相關人員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訓練。

3.  辦理到院前緊急救護相關訓練科程。

4.  提供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宜。

5.  辦理轄內各急救責任醫院督導訪查。

6.  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救護車督導檢查事宜。

7.  辦理本縣地區級災難醫療救護隊之在職訓練。

8.  推廣民眾急救技能教育宣導工作。

     
    八、身心障礙鑑定業務
    1.  成立 身心障礙鑑定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a.  鑑定醫療機構之指定事項。

b.  身心障礙等級重新鑑定之指定事項。

c.  鑑定結果爭議與複檢之處理事項。

d.  其他相關事項。

2.  身心障礙鑑定表審核。

3.  鑑定費用核撥。
    九、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業務
    1.  於84.6月爭取成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聘請鄰近學術機構教授,以專業學術主導中心之定位,並遴選各類相關社團及行政單位人員擔任諮詢,定期召開諮詢委員會議研商中心之工作目標與業務推展方向。

2.  辦理各項心理衛生教育宣導活動

3.  開辦特約心理諮商輔導 。

4.  協助各級學校推動心理衛生教育活動及專題講座。

5.  心理障礙特殊個案之輔導與轉介服務。

6.  辦理本縣自殺防治業務

7.  社區精神病患關懷訪視。

8.  辦理老人憂鬰症防治。

     
    十、醫療爭議案件調處
    1.  商聘醫療、法律及地方社會人士成立本縣醫事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委員12-20人(其中委員至少1/3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2.  受理民眾與醫療院所(醫師)間之醫療爭議事項,由當事人或家屬提出,由本局召開審議委員會於兼顧醫病雙方權益,協助雙方和諧解決爭議事項。

3.  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a.  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b.  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c.  醫療爭議之調處。
d.  醫德之促進。
e.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十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
   

1.  成立家庭暴力加害人及鑑定小組。

2.  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

3.  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業務。(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4.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業務。

5.  社區家暴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6.  督導醫療機構家暴及性侵個案驗傷診療服務品質。

     
    十二、山地醫療
    1. 辦理「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升計畫IDS」。
2. 辦理「原住民就醫交通補助」。
3. 山地衛生所、室重建計畫。
4. 提升山地療相關工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