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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所屬醫院養護床精神病人收治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
八九衛署中字第三OOO一三三號公告修正
辦理精神病患長期收容: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精神疾病養護床收治標準
目的:
為妥善照顧需長期養護之低收入戶精神病人
條件: 1.具低收入戶身份
2.領有重度殘障手冊,診斷為:慢性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妄想症者。
3.無重大生理疾病、法定傳染病、癱瘓或中、重度智能不足。
4.未受監護處分或未因受刑事判決再執行期間者。
優先收治:
1.無謀生能力且無親友依所得稅法規定與以撫養者。
2.鰥寡、離異且子女未成年及父母年逾六十歲或其一親等經證明均無能
力照顧病人者。
3.二等親等內二人以上有:慢性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妄想症者等疾病
者。
應備文件:
1.
三個月內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
2.未具無重大生理疾病、法定傳染病、癱瘓或中、重度智能不足之診斷
證明。
3.當年低收入戶證明。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全戶戶籍謄本。
6.健保卡影本。
辦理:
符合以上資格備齊上述資料,送當地衛生所函送本局辦理
本局辦理初審並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