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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說明:案件申請
     
    外勞健康檢查核備申請(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勞健康檢查核備申請

應附證件或須知

備註

申請書

1.

填寫申請書(請以A4格式製作)。

承辦單位:疾病管制科

空白申請書圖片說明:檔案下載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聘僱外勞函及名冊影本一份。

承辦人:李昭瑢、陳羚真小姐

申請書範例圖片說明:檔案下載

3.

外勞名冊一式三份(正本二份、影本一份,請以A4格式製作)

電話:(05)3620600轉251

空白名冊    圖片說明:檔案下載

4. 國外醫院體格檢查證明正本。 處理期限:收文7天

名冊範例    圖片說明:檔案下載

5.

外勞上一次健檢備查函(第一次半年免附)。

 

 
6.

掛號回郵信封壹個。

 

 

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申請所需資料及注意事項:
 

為防範受聘僱外國人引進傳染病,並確保民眾健康,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不定期安排其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且應自收受檢查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雇主所聘僱外國人工作地點之當地衛生局核備:

 

一、申請案件因故延遲逾報備及逾期健檢,體檢合格準予備但須移送社會局勞資關係科卓處。(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填寫申請書及裝訂注意事項:
      1.
不同國籍或依據行政院勞委會不同核准文號引進外勞健康檢查結果報備案件,請分別申請。
      2.
申請書及名冊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塗改處亦請蓋章。
      3.
名冊勞工姓名書寫請勿潦草,個人資料及入境日期須與勞委會核准函一致。(A4格式一式二份)
      4.
體檢表請依名冊次序排列,靠右裝訂整齊。
      5.
回郵信封收件人及地址須與申請人、地址應相同,「否」須加附授權委託書。(A4格式)

三、其它:
      1.
健康檢查有傳染病者,無復檢之規定,需遣送出境,並行報告。
      2.
腸內寄生蟲項目不合格者(不含痢疾阿米巴),若45天內治療複檢合格者准以核備,如仍不合格,須即遣送出境(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10.3署授疾字第0960000907號函辦理)。

3.雇主於收受合格或不合格之定期健康檢查證明,皆應於15日內向所在地衛生局辦理備查。對於不合格項目,雇主於取得確診證明、再檢查合格證明或治療證明後,應再辦理備查、

4. 國內體檢表送一份即可,請留影本備用。

5. 體檢表塗改處請加蓋醫院校對章。

 



 

 
申請作業流程圖

圖片說明: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圖

外勞健康檢查核備申請(無障礙網路流程說明)
提出申請-->衛生局收文-->申請案件審核-->合格-->准予核備,若不合格-->補送文件重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