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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
1. 健康檢查有傳染病者,無復檢之規定,需遣送出境,並行報告。
2. 腸內寄生蟲項目不合格者(不含痢疾阿米巴),若45天內治療複檢合格者准以核備,如仍不合格,須即遣送出境(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10.3署授疾字第0960000907號函辦理)。
3.雇主於收受合格或不合格之定期健康檢查證明,皆應於15日內向所在地衛生局辦理備查。對於不合格項目,雇主於取得確診證明、再檢查合格證明或治療證明後,應再辦理備查、
4.
國內體檢表送一份即可,請留影本備用。
5.
體檢表塗改處請加蓋醫院校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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